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7  来源: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自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自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五、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与邵东市某局联合开展的“国奶养育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运作该项目中涉嫌虚假宣传推广销售某品牌婴幼儿奶粉。
 
  经查,当事人2020年9月与邵东市某局签订捐赠合作协议,当事人对邵东农村贫困户购买的某品牌婴幼儿奶粉价值298元/罐,公益补助200元/罐,实际只需98元/罐购买,并通过某系统对各乡镇妇幼健康科普微信群和“国奶工程”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大量宣传,致使有许多贫困家庭误以为节省了大量金钱,购买了某品牌婴幼儿奶粉。当事人的奶粉销售价原价98元/罐,电商平台商家销售价98元/罐,出厂价40元/罐不到,不存在补助200元/罐的事实。
 
  自2020年9月开始到2022年3月止,当事人通过邵东某局开展的《邵东市关爱新生命公益项目——国奶养育工程》活动共赠送了某品牌婴幼儿奶粉3135罐,对困难家庭和一般家庭销售了13042罐,销售金额1278116元。当事人通过与某局合作,利用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向农村贫困家庭虚构公益补助以推广婴幼儿奶粉,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侵害了农村贫困家庭、婴幼儿特定消费对象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2022年7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虚假宣传行为作出22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特别是针对婴幼儿食品和农村贫困家庭等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和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宁县某食品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3月1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宁县某食品店销售的“臻酿八号”、“典藏大师版”“井台”白酒进行鉴别,结论为:⑴防伪标识假冒,⑵防伪二维码假冒,系假冒我公司产品“。当事人对以上鉴别意见没有异议。
 
  经查,新宁县某食品店2022年以来从长沙批发市场及亲戚朋友处购进涉案”水井坊“系列白酒,水井坊?井台销售价450元/瓶,水井坊?臻酿八号销售价360元/瓶,水井坊?典藏大师版销售价是65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2550元。2022年5月18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0000元。
 
  新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一系列此类案,有效净化新宁县酒类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利。
 
  案例七、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镇中心学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2年5月1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县某镇中心学校采购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坤泉芗丝苗米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22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大米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大米中的重金属(镉)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长期摄入将会影响人的造血、神经、肾脏和其他器官的功能,给人体的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对学校儿童的危害尤甚。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大米重金属元素超标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八、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邵某水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案
 
  根据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新邵某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通报的线索,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置。
 
  经查,该厂于2022年7月21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抽检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出现两次同一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0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14万元、罚款5万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企业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震慑了食品生产、销售违法企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九、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隆回县某农产品粗加工店无证擅自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6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隆回县某农产品粗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投入资金4万元在隆回县城东南工业园开设了”某老榨油坊“。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在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没有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7月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总计代加工油菜籽1500公斤,收取加工费1200元,获利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食用植物油作为跟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生产企业在代加工植物油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