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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7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董某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牛百叶案
 
  2022年10月,莱阳市场监管局对董某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牛百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6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莱阳市场监管局接莱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案源线索,依法对董某某从事加工的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工业火碱加工牛百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市场监管部门以更严的监管推动解决食品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四

  龙口市市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东莱喵喵意面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案
 
  2022年11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东莱喵喵意面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2年10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线索通报对龙口市东莱喵喵意面馆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并龙口市东莱喵喵意面馆经营者承认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当事人龙口市东莱喵喵意面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引用酒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阶段,身体各个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不能承受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刺激。饮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大脑影响学习,还可能会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任何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顾法律、道德的底线,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六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天之和包装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2年10月,莱阳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天之和包装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7日,莱阳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烟台天之和包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包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与食品相关的不良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不仅是食品本身,对食品包装产品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相关包材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包装袋作为和食品直接接触的物品,其安全性不容忽视,因此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通过本案可以对相关企业起到良好的监督、警示作用。
 
  十一

  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蓬莱区胖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蓬莱区胖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胖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多种面包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过期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及检测合格报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临期食品专柜”。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产品,同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正常生活成造不良影响。从现阶段社会发展情况看,打击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由于经营者依法登记的意识观念不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缺乏群众监督;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低等原因,导致该违法行为还得不到根治。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简单案例,但是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具有较多的典型意义。
 
食品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产品,食品的生产经营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有可能对人造成重大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及时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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