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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6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安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报线索,显示河南新麦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妙趣友”牌肉松饼、“亿佰冠”牌肉松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4月12日分别生产两批次“妙趣友”“亿佰冠”牌肉松饼共计45箱,以40元/箱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二: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六零售部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予以核查。经查,该零售部于2022年1月购进食品黄金玛卡30盒、红钻伟哥40盒、孟加拉虎30盒,购货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资质,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月至3月该零售部违规销售食品黄金玛卡、红钻伟哥、孟加拉虎等性保健食品,共计3小盒60元,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不当服用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案例七: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罗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酥(原味)案
 
  2022年5月26日,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罗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花生酥(原味)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报告,标示该厂生产经营的花生酥(原味)“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由于原料花生在仓库储存不当,造成生产出来的该批次花生酥(原味)过氧化值超标,被查处时已销售64盒,违法所得1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的质量。食品严重变质时所产生的醛、酮、酸等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 ,导致肠胃不适 、腹泻,甚至损害肝脏,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物会加剧心血管、肿瘤等慢性疾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九: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晟浩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案
 
  2022年7月20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晟浩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5元;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禹州市晟浩酒吧允许其女儿及其四名同学(均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经查,该酒吧向五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苏打配制酒13瓶,其中酒精度为3.1%的乐堡啤酒5瓶,酒精度为4.7%的白熊啤酒1瓶,未成年人禁止饮用的苏打配制酒7瓶,共消费1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行业规章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劝诫未成年人不要饮酒的规定,禁止酒吧、网吧、游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推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查处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擅自在网络上销售分装啤酒案
 
  2022年11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依法对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超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53.6元;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鹤壁市开发区众城曹曹酒城便利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从2022年4月起,将其购进的24桶共480升“斑马精酿”啤酒,按1升/瓶进行分装后在其门店内和曹曹酒城App上进行销售,截至案件调查时获利165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食品经营法外之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商家管理,建立专业有效的审核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严惩食品行业中的非法逐利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源: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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