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对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涉及食品案例有:
一、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餐饮店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案
2022年7月开始,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联合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在其厨房发现4桶废弃油脂(共计245kg)以及油水分离器、大锅等熬制“老油”工具。经查,当事人将消费者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收集到厨房,通过过滤网过滤食物残渣,将过滤后的液体通过油水分离器进行分离,分离过后的油脂再通过大锅烧开、冷却、沉淀,将表层的油脂熬制煎干水分,并掺入牛油、香料等材料重新熬制成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自2022年3月17日开业起涉案“回锅油”的销售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当事人涉嫌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二、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大米案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称一粮油经营点将过期大米、食用油改包装后重新上市,以次充好进行售卖。遂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工人正在将装有大米的包装袋拆封后倒入风谷机内,拆封的大米内发现有米虫,工人通过风谷机吹除米虫、碎末等杂质后进行分离、称重又重新装回到已拆封的空包装袋内,现场放有已拆封待过风谷机大米242袋,已过风谷机待封包大米70袋,风谷机、电子台秤、封包机、打米机、搅拌机及直热式打码机各1台,涉嫌霉变生虫的待售大米119553.5kg,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待售大米6410kg,销往筠连县、兴文县、珙县现场涉嫌霉变生虫的待售大米15034kg,上述大米总计140997.5kg,涉案货值金额约63万余元。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到一本2020年改包记录本,记录显示当事人2020年共改大米包装约77吨,涉案货值金额约35万余元。经查,该案货值总金额约98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相关涉案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叙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产品加工厂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2年11月3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农产品加工厂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查及2袋工业硫磺以及4堆黑色塑料布遮盖的散发出刺鼻气味的竹笋。经查,上述竹笋共计3703袋约28.04吨,是2022年9月使用了工业硫磺加工熏制的,涉案货值金额约28.04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查获的4堆竹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并依法对现场查及的工业硫磺、竹笋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竹笋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均超过限量。
当事人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货值金额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白酒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瓶装五粮原浆白酒10件共60瓶,根据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五粮原浆白酒使用的商标“五粮原浆”侵犯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原浆”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五粮原浆酒10件;2.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八、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资质审查并如实记录案
执法人员对南溪区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平台某入驻商家名称与其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不符,当事人未对该入网经营户进行资质审查并如实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成为在宜宾市南溪区的代理商,负责运营南溪区的美团外卖。2022年3月28日,一商家入驻平台,但当事人未对其进行资质审查,也未审查其经营资质及相关许可证信息的真实性。
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1元;2.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