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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7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11月16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11月16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该批公布的典型案例共14个,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领域,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的营商环境。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执法支队     综合执法科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医疗器械等领域。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9月8日上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放置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海天”牌蒸鱼豉油;“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均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物品均从桐城市某批发部购进,进货单据因时间过长,无法找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从保质期到期之日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14袋、“海天”牌蒸鱼豉油3瓶、“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县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潜山县某蛋糕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加工间货架上存放1瓶名称为“日本装饰金箔”的商品,已拆封使用,在该加工间储物柜中另发现2瓶“亮金色箔”,瓶外标签标注有“仅供装饰,不可食用”字样,执法人员又在收银台旁展示柜中发现一个使用了金箔的裱花蛋糕。同时在该店销售区域货柜中发现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外标签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经查实,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的食品均是2022年7月7日生产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1瓶“日本装饰金箔”及2瓶“亮金色箔”、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商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30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柱山镇野寨商业街监督检查时,发现潜山市某商贸正在向潜山市某宾馆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厂家鉴定人员,经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均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网购分两个批次购进共计59件牛栏山®陈酿白酒,违法经营额73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净含量为265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件,没收标称净含量为500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件零11瓶;罚款14680元;没收违法所得23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案。
 
  2022年7月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的怀宁步步糕进行了检验,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怀宁步步糕于2022年6月7日从安庆市怀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入价格为人民币5.1元/盒,售价为6元/盒,共销售30盒,销售额为1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时索要了销货清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供货方的质量自检报告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各一份以及当日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的入库验收单,但未能提供上述怀宁步步糕销售区域的环境温湿度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9月15日上午,我局收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 该批侵权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附近小区居民处回收来的,共回收“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当事人对外销售,售价为540元/箱,违法经营额1080元。当事人未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等相关资料。
 
  另经查实,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立案调查,当天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并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再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销售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2年9月15日被我局扣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8瓶;
 
  2.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0元;
 
  3.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款合计15000元。
 
  案例13: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我局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贡糕(原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3.5)检验项目中的“霉菌”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了100斤贡糕(原味),成本为5元/斤,出厂价为6元/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庆市局发布2022年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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