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六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烟台市蓬莱区晟林海鲜饺子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2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晟林海鲜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馨润快捷酒店经营环境不整洁案
2022年8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馨润快捷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环境不整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方超果蔬超市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9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方超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罗阳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罗阳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过期食品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丰佳拉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9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丰佳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少杰调料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少杰调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耀桦日用百货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9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耀桦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昭喜面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昭喜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翠美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9月28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翠美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七碗茶叶经销处经营未按要求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烟台市蓬莱区七碗茶叶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要求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劲松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劲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熠之林茶庄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7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烟台熠之林茶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要求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9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梓坤快餐店使用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碗案
2022年8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梓坤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和贵祥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和贵祥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蓬莱深奥生物科技研究所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7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内容对蓬莱深奥生物科技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未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宗亮日用百货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9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宗亮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聚仁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聚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旭阳饭店自消毒碗和韭菜抽检不合格案
2022年7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旭阳饭店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和使用的自消毒碗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