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丕广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丕广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台前摆放有“金锣低脂香肠”5箱,现场未离地存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田头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田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鹿角巷乳酸菌风味饮料”未离地存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喜登蛋糕店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2年7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金喜登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美业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美业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星期天水果蔬菜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星期天水果蔬菜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天海依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天海依超市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浩睿百货门市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浩睿百货门市部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张打字复印室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小张打字复印室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红果果蔬果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红果果蔬果坊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么么鸭特色火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么么鸭特色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亚轩小笼包店经营食品无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案
2022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亚轩小笼包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配备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29日前整改。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亚轩小笼包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店仍然未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大东食尚烤鸡店经营食品无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案
2022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大东食尚烤鸡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配备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29日前整改。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大东食尚烤鸡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店仍然未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娟子小吃店经营食品无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案
2022年6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娟子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招远娟子小吃店进行检查时,依然未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尹苑小吃店生熟食品混放案
2022年6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尹苑小吃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尹苑小吃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仍未分开使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安康粉丝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4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安康粉丝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内包装车间存放有成品;原料、成品未离地存放,没有垫板;金属探测仪不好使,未能提供检验合格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双顶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6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双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没有企业培训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绿珠龙口粉丝厂未按要求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6月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绿珠龙口粉丝厂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没有企业培训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生活林快餐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生活林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辉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辉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威葡萄酒厂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案
2022年6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威葡萄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萌宝宝母婴用品销售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2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萌宝宝母婴用品销售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童心童趣母婴生活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2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童心童趣母婴生活馆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蟹黄粉丝”案
2022年2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蟹黄粉丝”虚假标注标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纪果蔬店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小纪果蔬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熟食烧鸡,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含熟食相违背。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张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文具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春馨凉皮店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春馨凉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菟玉烘焙坊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案
2022年8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菟玉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家家旺手擀面店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家家旺手擀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青源肉食品店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青源肉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久平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久平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曰蕾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曰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刘某鸿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2年8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鸿经营的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蓬莱区正鑫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按要求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烟台蓬莱区正鑫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要求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怡晨日用百货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怡晨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谊友综合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谊友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庆波饭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9月13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庆波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梓洛百货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9月13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梓洛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春翔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春翔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胡某肉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胡某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