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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本期为食品类案件集中曝光专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本期为食品类案件集中曝光专辑。
 
  案例一

  烟台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云面条加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指令通报,要求在抽检中显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牟平区张某云面条加工店进行核查处置。检验报告显示牟平区张某云面条加工店生产销售的刀削面、碱面条、饺子皮、馄饨皮在抽检中经检测属不合格产品,超范围使用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牟平区张某云面条加工店在生产使用了脱氢乙酸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于2022年8月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添加剂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在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760-2014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四个最严”对违法者进行了严厉处罚,也对全市食品经营者的一次警醒。
 
  案例二

  烟台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铭淼超市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铭淼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9人正在通过屏幕观看投影,显示“好蜂胶消炎症预防癌症糖尿病”“相信国家正规网站”等字样,旁边笔记本上有手写的“国家颁发红头文件杀死癌细胞控制TNB”、“相信国家还是信瞎说”等内容,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对店内特定群体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店内销售的“真善道蜂胶软胶囊”包装瓶上显示的专利号为假冒专利,使公众产生混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9月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对保健食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案例三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蟹黄粉丝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线索对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蟹黄粉丝”存在虚假标注标签行为。经调查核实,招远市彩霞粉丝经营的“蟹黄粉丝”产品配料为绿豆、水,品名为蟹黄粉丝,产品没有与蟹黄有关成分,标签虚假标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9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标签是食品的一张“身份证”,对是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综合判断食品品质的重要依据。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四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招远市三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与实际用料不符的魔芋粉丝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三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厂车间生产的粉丝球产品实际用料为:小麦淀粉、豌豆淀粉、水、食盐,而该产品包装标识为“芊芊堂”魔芋粉丝,配料表成分为:豌豆、魔芋精粉(≥10%)、饮用水,与实际用料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对此问题,必须从内外两手抓,内抓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依法诚信经营的法律意识;外部加强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移送通报等多维度及时掌握违法线索,及时惩治违法行为。
 
  案例五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莱阳市黄埠寨板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信息,经抽样检验莱阳市黄埠寨板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板栗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莱阳市黄埠寨板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于2022年3月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铝元素已经被世界普遍被认定为一种污染物,若人们长期大量摄入含铝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目前在国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大范围禁止使用相关添加剂,并在允许使用的范围中明确限定了使用量。一些不法经营者在生产食品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对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安排抽检,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监测、精准摸排,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莱阳市梨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1年10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信息,经抽样检验莱阳市梨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莱阳梨膏”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于2022年3月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常用的防腐剂一般有苯甲酸、山梨酸、亚硫酸等,因防腐剂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不适,所以防腐剂的用量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食品工业的进步,防腐剂的用量逐步减少,对人体影响更小的高品质防腐剂也在不断出现。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和自身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高工艺、改进配方,是自己的产品更加绿色、更加健康,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
 
  案例七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莱阳顺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草莓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莱阳顺兴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冷冻草莓产品当日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2-25”,存在虚假标准生产日期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于2022年3月依法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标签信息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信息依据,也是食品安全存储的重要信息依据,真实有效的标准食品生产信息是食品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有违反必定会受到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核对商品标签中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八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莱阳市城厢润航水产品店经营虚假宣传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2年3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莱阳市城厢润航水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散装食品“野生鲍鱼”礼盒上部内侧说明书上印有“鲍鱼  功效:…可治疗肝肾阴虚,以及肝血虚视物昏暗等症”字样,涉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于2022年3月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近些年来,普通食品违法宣称治疗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案例并不少见,监管部门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查重处此类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招远市麒麟山泉水厂未经许可生产包装饮用水案
 
  案例简介:2022年4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麒麟山泉水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23日失效,该厂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期内仍在生产经营预包装饮用水,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生产食品(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于2022年7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让食品生产者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不销售不合格食品,是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案例十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蜂速外卖中心(饿了么)经营的外卖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栖霞市蜂速外卖中心(饿了么)经营的外卖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的外卖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审查其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允许其在开展餐饮外卖服务,截至检查时,共计配送外卖16单, 因开业做活动,除去成本尚未盈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构成了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于2022年5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让食品生产者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不销售不合格食品,是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案例十一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及第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无底线营销压片糖果案
 
  案例简介:2022年5月1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及第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门店销售的压片糖果包装含有“装逼”、“二货”、“贱男”等字样,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商品专用名称“坚实型压片糖”字体较小,不易辨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于2022年6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看似货值小,一盒产品多数只要几毛钱,但由于多发生在小学校园周边,且商家利用小学生涉世不深和好奇心理,通过无底线营销方式吸引小学生。这种无底线营销产品社会危害性大,潜移默化中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影响,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商家的检查排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还孩子们一个绿色、安全的成长环境。
 
  案例十二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山区富客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4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福山区富客超市抽检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月18日),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福山区富客超市的行为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豆芽是餐桌上常见的蔬菜,它营养全面、爽口美味、物美价廉、清香脆嫩,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但为了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为增加经济利益的目的,有些不法人员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第一代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可刺激细胞分裂引起植物生长和发育,延长绿色蔬菜的保鲜。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有助于豆芽细胞分裂,使豆芽粗壮且无根,不仅产量会大为提高,生产周期也会大幅缩短。使用6-苄基腺嘌呤制发的豆芽外形美观、白嫩无根、芽体粗壮。但人体过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对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安排抽检,对市场上的豆芽进行监管,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监测、精准摸排,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违法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三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4月22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乳山市海峰街在售商品中抽检的“油炸花生”(标示生产企业: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不合格。2022年6月13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20174110101002C),报告显示,2022年5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威海市环翠区在售商品中抽检的“油炸花生”(标示生产企业: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不合格。当事人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但出厂检验报告未检测过氧化值项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于2022年7月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那些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就越厉害,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物对人体的健康不利。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食品过程中对生产流程控制不严、经营食品过程存储不当都会导致富含油脂的食品过氧化值升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对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安排抽检,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监测、精准摸排,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四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诺卡”减肥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司法建议书。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人员赵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实,赵某某经营的“诺卡”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和“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成份,为化学药品。当事人经营添加化学药品减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于2022年10月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西布曲明”和“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聚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监管环节,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严管、严防、严控各类食品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
 
  案例十五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莱州安康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05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莱州安康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勃龙伟哥”、“硬到底”等共计29盒保健食品,经抽样抽检,上述产品中含有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药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西地那非为非食品原料,其作为化学药品在无医生指导下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不法人员为谋取利益,至人民群众的健康不顾,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禁止物质,是非常恶劣的行径。市场监管部门必将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绝不姑息。

  案例十六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莱州福聚堂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05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莱州福聚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美国金蚂蚁”、“一炮到天亮”等共计46盒保健食品,经抽样抽检,上述产品中含有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药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西地那非为非食品原料,其作为化学药品在无医生指导下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过量摄入西地那非会对人体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造成损害。不法人员为谋取利益,至人民群众的健康不顾,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禁止物质,是非常恶劣的行径。市场监管部门必将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绝不姑息。
 
  案例十七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粉丝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莱阳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对莱阳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中发现莱阳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开展生产经营粉丝活动,其生产经营粉丝产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给予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贯彻食品案件“四个最严”要求,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体现。也借此案对广大食品经营者提出警示,在食品经营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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