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要求,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食品违法案件651宗,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重点典型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查处肇庆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案
经监督抽检发现,肇庆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被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该公司属地的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包装饮用水共303桶,货值1846元,且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出厂前检验就直接销售给了经销商;另查明,该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也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已于2021年6月16日受到封开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就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后同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1元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3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榴莲千层蛋糕”,其外包装盒标示了“净含量:450克;委托生产商: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蛋糕盒外包装;保质期:-18℃保存15天”等信息,但查看该蛋糕的外包装盒上却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该公司确认上述“榴莲千层蛋糕”是分别在2022年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生产的,都没有在外包装盒上标注上生产日期就入库待售,共计有68箱1088盒,货值21760元。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无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68箱、罚款108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四会市城中区某蛋制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2年3月4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四会市城中区某蛋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皮蛋生产加工活动,在该单位的成品区发现有待售成品22箱“宥琦松花皮蛋”(特大松花皮蛋,数量:180枚/箱,净含量:13.5KG)以及36箱“宥琦松花皮蛋”(超大松花皮蛋,数量:180枚/箱,净含量:13.5KG),货值共10330元;该单位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7日。该单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从事皮蛋生产加工活动,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58箱、罚款103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某凉果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监督抽检发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某凉果厂生产的“野山椒(酱腌菜)”(生产日期:2021-10-23,规格:0.7千克/瓶),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限量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该单位共生产销售了上述“野山椒(酱腌菜)”64瓶,货值224元。“苯甲酸及其钠盐”属于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防腐。该单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广东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监督抽检发现,广东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AD钙含乳饮料(草莓味)”(生产日期:2021-07-05)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规定;该公司生产的“AD钙含乳饮料”(生产日期:2021-09-06)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规定。该公司共生产销售了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饮料4500瓶,货值4950元。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地的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肇庆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加工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对肇庆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搬至成品库房前进行食品加工,其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生产设备恢复至生产车间,严格按照获证时的生产条件生产食品,并给予警告。5月10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成品仓库前加工一批“冷冻榴莲果肉”,现场有加工台和工具及原料,仍未有改正。该公司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素材来源:执法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