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值”高=价格高?
包得越多、越好看
能让商品增值数倍
也让商家在包装上煞费苦心
销售“过度包装”的燕窝饮品,按照《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销售企业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下架相关产品。但是,偏偏这家超市“屡教不改”,在被责令改正后不到两个月,再次悄然上架了这款“过度包装”的燕窝饮品……
案情简介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A超市的两款冰糖燕窝饮品进行商品包装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两款商品的“包装空隙率”检验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其后,当事人提交了整改说明,对不合格商品予以下架停售。
不久后,A超市又再次上架销售之前的两款燕窝饮品。经检验,该上架商品包装空隙率项目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A超市拒不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燕窝饮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的两款燕窝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了约谈,并将相关情况向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法律分析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依据《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拒不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燕窝饮品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告诫提醒
生产者要严格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坚决拒绝订货商的不合理要求,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
销售商要把好“进货关”,在验收时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最多十万元罚款。
倡导消费者购买减量包装的商品,对怀疑有过度包装的商品可通过使用“包装有度”微信小程序进行初判,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坚决对“为华而不实包装买单”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