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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月饼生产经营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2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坚决治理过度包装、遏制“天价”月饼等现象,推动月饼等节日食品回归大众消费品属性、回归传统文化本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2022年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坚决治理过度包装、遏制“天价”月饼等现象,推动月饼等节日食品回归大众消费品属性、回归传统文化本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食品安全关。月饼生产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关,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合规,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月饼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进货查验、贮存管理、标签标识、定期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月饼等应节商品和服务。鼓励生产物美价廉月饼,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两年。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做好月饼等节庆食品销售明码标价,严禁任何经营者趁节日期间虚标商品售价。商业零售、酒店饭店及电商平台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等节庆商品的标价及促销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令人误解的、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和表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三、线下线上合法生产经营。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22年8月15日起生产的月饼包装不应超过三层,月饼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的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推动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月饼馅饼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风尚。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生产经营者应高度重视,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监管执法,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违反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我区月饼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食品安全、过度包装、价格、广告等违法行为,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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