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由荥经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荥经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22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林某某冒用某公司名义生产糕点,为避免发生霉变、降低成本、获得更高利润,从他人处购得“富马酸二甲酯”(俗称:霉克星),在明知该物质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一己私利,仍然添加使用,并将含有“霉克星”成分的糕点分两批次销售给不知情的经销商,销售金额2280元,再由经销商分销给超市、代销店、食品经营店等,最后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检测出由林某某生产并销售的某品牌糕点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向专业人士咨询,富马酸二甲酯俗称霉克星,主要作用为防腐、防虫,在国家标准规定中只能用于建材、塑料制品及竹编等一些工业产品,绝不允许使用在食品中。含有富马酸二甲酯成分的食品对人体有害,会损害肠道、内脏和引起过敏,尤其对儿童的成长发育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5月24日,荥经县检察院在对林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22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荥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