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覆盖世界近一半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是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小编将通过对RCEP成员国的产品准入要求、标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助力出口企业破解国外技贸壁垒,实现高质量出口。
本期的主角柑橘,是世界第一大类水果,世界第三大贸易农产品,而我国是柑橘的起源中心之一,种植历史已经超过四千年,也是全世界最大柑橘种植面积国,据2021年联合国贸易数据统计,越南是我国最大柑橘出口市场。
近年来,随着柑橘国际贸易的高速发展,除了市场准入和价格因素外,越方农药残留标准等技贸措施已成为制约柑橘类水果扩大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下面就和小编一起厘清我国出口要求、越南准入要求、分析中越柑橘类水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限量标准差距,从而在柑橘种植过程中合理用药,有的放矢规避贸易风险吧。
我国出口要求
(一)
出口企业资质要求
水果果园注册登记要求
●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
●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出口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要求
●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二)
出境检验检疫依据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贸易合同等签订明确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
出口申报要求
柑橘归类
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2版),鲜或干的柑橘属水果分类如下:
出口退税
鲜或干的柑橘属水果出口退税税率为9%。
越南准入要求介绍
1.主管机构及法规
越南海关主管全国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负责全国进出口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2.市场准入要求
根据相关要求,出口越南的水果检疫时,须确认水果来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相关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且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登记包装厂的名称和代码。
3.通关程序与条件
根据《越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输入越南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输出国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和不明有害生物;如果有的话,必须经过彻底处理。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应指定进境货物实施植物检疫的标准。
《越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明确的
越南进境植物检疫程序:
1.当进境货物到达第一个口岸时,货主必须就此通知越南最近的植物检疫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应在首先抵达的口岸实施检疫。如有特殊情况,植物检疫应在其他具备隔离条件的地点实施;
2.进境货物申报、查验、处理和签发进境植物检疫证书应遵守《越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第6条和第8条;
3.当水上运输工具运载应施植物检疫物到达“0”号标时,船主必须进行申报,越南植物检疫部门应实施检验;如果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该运输工具允许进入港口;如果检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对它们进行严格处理。水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进境货物查验应在越南港口的检疫场所实施;
4.进口加工后复出口或出口加工后复进口的货物必须象进口货物一样履行全部植物检疫程序。
4.中越农残技术指标对比
经过比较发现,中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柑橘类水果农残指标123项,越南《食品中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50/2016/TT-BYT)规定柑橘类水果68项,其中共同指标39项,指标相同31项,越南比中国严苛指标2项,宽松指标6项,具体指标如下:
农药名称 | 中国(mg/kg) | 越南 (mg/kg) |
啶虫脒(Acetamiprid) | 2 | 1 |
氯菊酯(Permethrin) | 2 | 0.5 |
倍硫磷(Fenthion) | 0.05 | 2 |
乐果(Dimethoate) | 0.01 | 5 |
氯虫苯甲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 | 0.5 | 0.7 |
灭多威(Methomyl) | 0.2 | 1 |
杀扑磷(Methidathion) | 0.05 | 5 |
涕灭威(Aldicarb) | 0.02 | 2 |
此外,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农药禁限用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我国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企业应严格遵守该规定,如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超出农药登记批准使用范围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除面临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官方机构发布、解释为准。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万州海关 两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