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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酒能“治病”?千万别上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1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核心提示: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店在货架上摆放有4瓶梅花鹿鹿筋鹿尾酒,该酒是普通食品,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在该酒包装盒内部印刷有“鹿筋能强筋壮骨、养血通络、生精益髓,主治劳损,续绝伤,大壮筋骨,补阳气……”等涉及梅花鹿鹿筋、鹿尾功效的说明,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这款酒能治病”的误导。经查,该商店能够提供涉案酒的购进凭证,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酒实施了扣押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百姓对食品的选择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人更是希望通过食用食品达到保健养生的目的,更有甚者不惜高价购买所谓能“治病”的食品。但普通食品真的能治病吗?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里可以包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说明吗?
 
  案情速递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店在货架上摆放有4瓶梅花鹿鹿筋鹿尾酒,该酒是普通食品,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其配料表为白酒、梅花鹿(人工驯养)鹿筋、梅花鹿(人工驯养)鹿尾、枸杞子等,在该酒包装盒内部印刷有“鹿筋能强筋壮骨、养血通络、生精益髓,主治劳损,续绝伤,大壮筋骨,补阳气……”等涉及梅花鹿鹿筋、鹿尾功效的说明,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这款酒能治病”的误导。经查,该商店能够提供涉案酒的购进凭证,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酒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案说法
 
  本案中,涉案单位存在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梅花鹿鹿筋鹿尾酒,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商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梅花鹿鹿筋鹿尾酒;3.罚款5000元。并对涉案食品的生产商及委托商依法另案调查处理。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此郑重提醒:
 
  ●1.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以引用药典、学术资料、百度百科等变相说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食品进行查验、登记,且有责任和义务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对食品合法性初步甄别的能力,对消费者负责。
 
  ●3.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明示、暗示疾病防治、治疗功能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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