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表示“对输华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实施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同时,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点明了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最新方针措施。
从发布的公告来看,“不再实施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不代表对于进口冷链食品的防控放松,而是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远程视频的抽查力度,督促输华食品企业落实安全防护责任,严防输华食品及包装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受到新冠病毒污染。境外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配合,主动采取防止和消除污染措施。
这是由“熔断暂停申报”的结果控制,升级到对于“防范污染措施”的过程考察。对于检测出的进口冷链食品阳性的诱因做进一步考证,由单一的管控,进一步做到科学、精准防控。防范污染措施不合格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仍可能面临海关的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处罚。
海关总署《公告》的第二条还指出:“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