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公益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安康市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26400.00元。此案系安康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刘某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随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经检测,其制作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过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七倍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公共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某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近年来,安康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领域“铁拳行动”,保障民生安全。“民生安全大于天”,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把好“入口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全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