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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9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集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0  来源:攸县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攸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甲、文乙从2019年9月至今依托所创立的保健品销售门店,购进、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给被告人易某、李某、陈某、梅某、谭某、廖某、杨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梅某、谭谋、廖某、杨某等人在被告人文甲、文乙处购进、被告人易某、李某分别经他人间接向文甲、文乙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后,在攸县、茶陵、炎陵的多个乡镇地区进行销售。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近日,攸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甲、文乙从2019年9月至今依托所创立的保健品销售门店,购进、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给被告人易某、李某、陈某、梅某、谭某、廖某、杨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梅某、谭谋、廖某、杨某等人在被告人文甲、文乙处购进、被告人易某、李某分别经他人间接向文甲、文乙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后,在攸县、茶陵、炎陵的多个乡镇地区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甲、文乙、陈某、梅某、谭谋、廖某、杨某、易某、李某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销售给他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判决如下:文甲、文乙二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也分别跟据其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均判处相应刑期和罚金不等;同时对9名被告人所有的有毒、有害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攸县法院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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