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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四被告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一审均获实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6  来源:宣威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6月24日下午,宣威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四被告人被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6月24日下午,宣威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四被告人被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杨某某、顾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宣威某乡镇养殖生猪,尤某、李某某系母子关系,在宣威某乡镇农贸市场售卖猪肉。2021年期间,杨某某、顾某某养殖的生猪因感染非洲猪瘟造成生猪生病或死亡,损失较大。为减少损失,2021年农历9月下旬至2021年12月,上述二人多次将10头病死猪褪毛分解,大部分猪肉腌制在家中伺机出售,少部分新鲜猪肉拿到市场上销售,获利1000余元,其中有8头是报保险掩埋后又刨出处理,尤某和李某某参与部分病死猪肉的褪毛分解及售卖。杨某某等人在销售过程中被监管部门查获,涉案猪肉被查封、扣押,经动物疫病检测,被告人腌制家中及在市场上售卖的猪肉中均检测出非洲猪瘟阳性。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过程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顾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猪,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赔付惩罚性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并愿意公开赔礼道歉,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流入社会,对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四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量刑偏重,希望判处缓刑,是否上诉未作明确表示。
 
  法官寄语
 
  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下一步,宣威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保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判实效,为维护食品安全、建设平安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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