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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铁拳”行动方案部署,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儿童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涉及儿童领域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为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铁拳”行动方案部署,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儿童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涉及儿童领域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京粮优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4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京粮优品食品有限公司三批次抽检不合格案件并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没款共计10.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线索,对山东京粮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新馋派日本豆,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馋派日本豆产品362盒,违法所得5234.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过氧化值越高,说明其酸败越严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越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忒耳酒吧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4月,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忒耳酒吧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7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根据线索,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忒耳酒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身份的前提下,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其酒吧饮酒,并向其销售了3桶调制酒,当事人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饮酒,不但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因自控能力下降,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案,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决心和力度,下一步将从广度和深度上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
 
  三、潍坊市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龙须面案
 
  2022年2月22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康韵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龙须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6.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1年12月,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康韵福宝宝辅食婴幼儿营养均衡龙须面”46.56kg,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2891.96元,违法所得2891.96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儿童食品生产行为,既破坏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又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者、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的食品安全。
 
  四、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山楂片案
 
  2022年3月3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产品、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的山楂片337箱(规格8kg/箱),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山楂片337箱,货值金额6740元,上述产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早产”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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