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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为全面优化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有效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全面优化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有效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要坚持着眼大局、服务发展,加强统筹、分工合作,明确导向、追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强化统筹协调,构建协同机制,以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促进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实际效果为工作的评价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四方面的工作重点。一是服务国家大局。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标准、合格评定务实合作与规则协调;积极推动国内市场监管规则与高水平自贸协定义务相衔接。二是促进外贸发展。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与合规能力,健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标准协调,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聚焦重点贸易领域开展标准比对与标准协调研究;推动与境外经济体合格评定主管部门合作,提高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力度,提升合格评定服务外贸发展能力。三是引领转型升级。加强新兴热点跟踪,加强对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标准与合格评定研究;继续优化各类服务窗口,针对企业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加强规则对接和政策协同;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聚焦差距,补齐短板,促进质量提升。四是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底线思维,跟踪研判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强化风险识别;完善风险预警,加强对核心产业和关键产品供应链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梳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与风险防范。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积极宣传引导,切实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成效与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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