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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桓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经营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采购豆角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69.90元。依据相关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22年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经营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采购豆角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69.90元。
 
  02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03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案件启示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主体责任意识,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并留存相应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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