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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出口澳大利亚虾产品安全审查要求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4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澳大利亚对供人类食用的虾及虾制品的进口条件及相关要求,供参考。
  前 言
 
  出口澳大利亚的虾和虾制品必须符合《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FSC)的相关要求。根据《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为验证进口虾和虾制品是否符合FSC的规定,农业和水资源部(2020年2月1日更名为:农业、水和环境部)可对进口虾或虾制品进行检查或检查分析。
 
  2017年1月6日,因难以接受的生物安全风险,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签署《2017年生物安全(暂停货物——生虾)决定》,暂停为期六个月的生虾进口。暂停期满后,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陆续公布生物安全要求,恢复生虾进口并实施进口条件。
 
  2017年6月30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2017-12号生物安全建议,即解除生虾暂停和供人类食用的虾及虾制品的进口条件,并于2017年7月7日实施。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生物安全建议公告2018-15》及《进口行业建议公告80/2018》规定自2018年9月28日起,对所有进口的裹粉、裹浆及裹糠(BBC)虾实施新的进口条件。
 
  2020年7月1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公布在动物生物安全建议2020-A03,对虾及虾制品进口条件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澳大利亚对供人类食用的虾及虾制品的进口条件及相关要求,供参考。
 
  Ⅰ进口许可
 
  熟虾及其制品:
 
  ■ 无需进口许可证
 
  生虾及其制品:
 
  ■ 进口前,须获得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 到岸后,无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将被退运或销毁。
 
  1. 许可部门
 
  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
 
  2. 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进口商、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进口商品的描述
 
  《供人类食用的虾调查问卷》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进口条件数据库(BICON)下载)
 
  裹粉、裹浆或裹糠(BBC)虾(包括未经半熟制BBC虾及半熟制BBC虾):
 
  除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供官方评估。
 
  BBC虾
 
  —— 包装上的商品名(包括品牌名称)。
 
  —— 完整的成分清单,包括每种成分占最终产品重量的百分比。
 
  —— BBC虾制品的加工流程(工艺流程图或加工步骤详细描述)。
 
  —— 每种产品提供3张彩色照片(分别为产品冷冻时、产品解冻时及解冻后产品与包裹层分离),照片尺寸和分辨率应足以清楚呈现该产品。
 
  —— 成品进口时的包装彩色照片。(正、反面,其中包含与食品制造说明相关的细节。销售标签的PDF版亦可。)
 
  半熟BBC虾
 
  需开展官方评估,评估过程中澳官方
 
  许可部门将详细确认以下情况:
 
  —— 产品加工过程持续经半熟处理(如预炸或烘烤)
 
  —— 半熟处理在虾裹粉、浆或裹糠后进行
 
  —— 半熟热处理的时间、温度
 
  作为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的一部分,澳官方将全面评估以确认 BBC虾充分半熟制。只有充分半熟制的BBC虾,到岸后才可免于检测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和黄头病毒基因1型(YHV1)。
 
  下表可作为特定半熟制方法的“温度-时间”参考:
 
微信图片_20220524172052
 
 
  有关进口许可证的进一步信息,请查询澳大利亚生物安全进口条件数据库(BICON)。
 
  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
 
  Ⅱ进口条件 
 
  供人类食用的熟虾
 
  1. 适用产品
 
  适用于虾肉中所有蛋白质均已凝固,无生虾肉残留的产品。(例:虾中心温度不低于70°C,维持至少11秒。)
 
  2. 官方卫生证明
 
  出口国主管当局须在官方卫生证上证明虾经熟制:
 
  (1)在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生产,确保虾肉中所有蛋白质均已凝固,无生虾肉残留。
 
  (2)适合人类食用。
 
  供人类食用的生虾
 
  1. 通用规定
 
  所有进口生虾及其制品必须:
 
  (1)来自澳大利亚认可的无以下生物安全病原体的国家、地区或生物安全区。
 
  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
 
  黄头病毒基因1型(YHV1)
 
  桃拉综合症病毒(TSV)
 
  肠杆菌肝炎(EHP)
 
  产品非冷冻(如产品是冷藏的)时:
 
  坏死性肝胰腺炎细菌(NHPB)
 
  (2)获得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3)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加工、检查和分级。
 
  (4)无可见的传染病迹象。
 
  (5)每件产品标注信息“仅供人类食用——不得用作水生动物的饵料或饲料”。
 
  2. 去头去壳生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包括:去头去壳的生虾、腌制虾,未经半熟制BBC虾
 
  (1)生产企业自我声明:产品名称、加工方法自进口许可申请以来未有改变。
 
  (2)产品只以进口样式销售。未经农业、水和环境部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产品,再加工或重新包装。
 
  (3)产品无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和黄头病毒基因1型(YHV1)。
 
  (4)进口虾的样式必须与进口许可申请时部门评估的样式相同。
 
  (5)出口国主管机构须签发官方卫生证书证明为去头去壳生虾:
 
  a. 生虾为冷冻、去头去壳(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扇尾);
 
  b. 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加工、检查和分级;
 
  c. 使用OIE认可的取样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未发现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和黄头病毒基因1型(YHV1);
 
  d. 无可见的传染病迹象;
 
  e. 适合人类食用;
 
  f. 每件产品标注信息“仅供人类食用——不得用作水生动物的饵料或饲料”。
 
  3. 去头去壳深加工生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去头去壳(允许留末节虾壳和尾扇),并将生虾肉加工成饺子、春卷、咖喱角、卷、球或点心类产品。
 
  出口国主管机构须签发官方卫生证书证明为深加工生虾或虾制品:
 
  (1)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加工、检查和分级。
 
  (2)无可见的传染病迹象。
 
  4. 半熟制的裹粉、裹浆或裹糠(BBC)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虾去头去壳(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裹上面粉、浆或面包糠,经半熟处理(如预炸、烘烤)。
 
  (1)生产企业自我声明:产品名称、BBC虾加工方法自进口许可申请以来未有改变。
 
  (2)产品包装须与农业、水和环境部在签发进口许可证之前评估的包装一致。
 
  (3)这些商品或任何衍生品不得分销、出售或用于:动物饲料或用作生物修复剂或肥料或促长剂或兽医治疗用途。
 
  (4)出口国主管机构须签发官方卫生证书证明半熟制BBC虾:
 
  a. 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管的场所加工、检查和分级;
 
  b. 虾在包裹前无可见的传染病迹象;
 
  c. 虾在包裹后经半熟处理(如预炸或烘烤),以使包裹物凝固并附着在虾体上。
 
  原产澳大利亚的捕捞野生生虾须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工厂加工,并签发官方卫生证书证明该信息。
 
  Ⅲ入境检查 
 
  进口虾产品运抵澳大利亚后,将接受检查和/或检测。
 
  (一)虾产品检查
 
  1. 熟虾
 
  随机抽检,以确保符合官方卫生证书的生物安全要求。
 
  2. 生虾及其制品
 
  生虾及其制品将接受检查,以确保进口商品和文件符合进口许可条件,并将接受封识完整性检查和适当水平的到货验证检测。其中去头去壳生虾和半熟制BBC虾到岸后,100%接受封识完整性检查。
 
  (1)去头去壳生虾(允许保留末节虾壳和尾扇)
 
  运抵澳大利亚后,每批生虾将接受封识完整性检查,并在批准的筛查实验室进行WSSV和YHV1检测。
 
  (2)半熟制BBC虾
 
  半熟产品的包裹物应呈微棕色,固态,自然包裹附着于虾体。
 
  检查时,虾肉的包裹层和外观应与原许可评估文件中提交的一致。
 
  虾尾(若有)应因半熟制呈粉红色。
 
  不接受对生虾肉进行半熟处理后,无进一步加工的情况下进行包裹的做法。
 
  (二)产品批次管理
 
  1. 批次界定
 
  对生虾进行生物安全方面的病原体检测,批次可根据以下情形界定(由主管当局界定),但任何情况下,一个批次不能超过一个集装箱。
 
  来自同一班次加工的同一生产线的产品。
 
  来自同一养虾池的产品(即从不同的养殖池收获的虾被认为是独立的批,用于定义一个批次)。
 
  每批货物(集装箱)将被视为一个批次,除非集装箱中指定了多个批次。如果一个批次用两个集装箱装运,每个集装箱将被视为一个不相关的批次。
 
  2. 批次标识
 
  运抵的每一批货物都必须贴上标签并清晰标识。
 
  3. 批次数量说明
 
  出口商、供应商等须向农业、水和环境部提供详尽说明运抵货物的批次数量和标签。
 
  Ⅳ 不合格处置
 
  不符合进口条件的成批进口生虾、半熟BBC虾或熟虾须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28天)作
 
  ——退运;或
 
  ——在澳大利亚认可的设施中进行处理;或
 
  ——在澳大利亚认可的设施中进一步加工(即熟制)。
 
  澳大利亚疾病防控中心(ACDP)可对病毒检测不合格的生虾样品进行确认复验。收到阳性检测结果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部门提出复验申请。
 
  Ⅴ 进口条件审查
 
  产品来源国的相关政策或其动物疫病状况有任何变化,由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局长决定对进口条件进行审查。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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