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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巩固2021“铁拳”行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 3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全省2022“铁拳”行动。一个多月来,全省各地迅速部署、果断出击,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为巩固2021“铁拳”行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 3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全省2022“铁拳”行动。一个多月来,全省各地迅速部署、果断出击,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将首批12个典型违法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兴化“11·2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减肥产品(组合装:1.YOMI胶原酵素果冻;2.柑橘果粉SOSO奶茶;3.奶茶伴侣),在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呈加重趋势,表现为腹泻、胸闷及心悸等症状。执法人员将样品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测后发现,该奶茶伴侣中检出违禁物质西布曲明成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因涉嫌犯罪,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兴化市公安局。
 
  在案件侦办阶段,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抽调骨干协助公安部门,赴盐城、南京、江西等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清点可疑物品,协调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获取检验报告。截至2022年3月底,一条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奶茶伴侣网络已基本摸清,涉案金额高达2600多万元,抓获涉及河南、江西、安徽、河北及江苏5省的犯罪嫌疑人14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2人。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常添加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成分中,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会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损害健康。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十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压榨法冒充水代法芝麻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根据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节高”牌芝麻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标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的芝麻油,实际上全部是从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以压榨法生产的成品芝麻油,灌瓶装盒后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采购38.2吨,货值金额88.95万元。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伪造进货检验记录等台账资料和一级产品瓶装后篡改成二级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灌装后对外销售,伪造台账资料和篡改质量等级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丁某梅、销售经理丁某兰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泰州小磨麻油是本地特产“三麻”之一(麻饼、麻糕、麻油)。本案当事人用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小磨麻油)对外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难以通过品尝辨别出压榨法和水代法的区别,检验检测机构也无法对其生产工艺进行追溯检测。执法人员通过可疑账册、篡改记录等蛛丝马迹,揭开了当事人对生产工艺虚假宣传的行为,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整肃了本地芝麻油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4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检察院的反向移送线索,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成人用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微信好友处购进“超级·佐罗”、“云趣屋蚁王咖啡”两款普通食品,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及微信对外销售。上述两款食品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两种西药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货值合计0.54万元,违法所得0.1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等成分使得产品达到“壮阳”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本案的查办,历经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闭环,较好地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12  仪征市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 “无底线”营销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集小学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的货架上待售一批标有“复方脑残片”“节操片”“二货救心丸”“贱男消失片”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相关食品实施了扣押。经查,涉案低俗薄荷糖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扬州市曲江商品城购入,共进货24盒,进价0.7元/盒,售价1元/盒,已销售3盒,现场扣押21盒,货值24元,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同时,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向食品生产地和供货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并已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警告,没收立爽薄荷糖21盒,没收违法所得0.9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当事人已触犯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大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同时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低俗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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