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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铁拳”亮剑护民生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确保“铁拳”行动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让老百姓拍手喝彩,让违法者震慑畏惧的典型案件,有效震慑不法分子,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围绕民生领域“党和政府最关心,老百姓最烦心”的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查处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虚假宣传、超期未检电梯、虚假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报告等违法行为,挥拳亮剑,再度出击。
 
  为确保“铁拳”行动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有效衔接,建立相关领域监管机构与执法办案机构信息双向移送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
 
  通过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让老百姓拍手喝彩,让违法者震慑畏惧的典型案件,有效震慑不法分子,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案例一:阿克苏地区某药店涉嫌经营添加西地那非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1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库房内存有精品鹿胎丸保健食品500盒,在检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经查验无该商品标注的生产商名称和生产批号注册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抽样送检。2022年1月18日,经检测,该批鹿胎丸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查该药店自2018年6月8日注册起开始经营保健食品,后经人介绍开始兼营鹿胎丸,共购进6批次1500余盒鹿胎丸,共销售1000余盒,剩500盒在库房存放。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影响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目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阿克苏地区某养生馆非法经营药品案
 
  2021年12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阿克苏市某养生馆涉嫌夸大宣传(氢气机包治百病、不用吃药、可以不得癌症)。2021年12月28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库房中库存红曲、祛浊胶囊、天麻超细粉等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企业资质,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初步核实经营场所发现的药品实货、店内收货及销售记录,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5.3万余元,该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和田地区某保健品店违法广告行为案
 
  2022年2月10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网上日常巡查时,发现墨玉县某保健品店在某宝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详情页中,存在对保健食品宣传功效及疾病治疗的违法广告线索。经查,当事人委托朋友帮助设计了广告详情页,并上传至某宝平台的网店中,宣传其经营产品为品牌授权,正品保证,具有治疗效果,100%有效,纯天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4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
 
  2021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电梯维保记录记载日期与调取监控显示的实际维保日期不符,经查,该酒店与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某机电设备公司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半月维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435万元,处2万元罚款。
 
  案例五:克拉玛依市某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案
 
  2021年11月2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字体前后不一致。经查,该公司由不具有授权签字资格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盖章签发,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六:乌鲁木齐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案
 
  2021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年糕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为1000袋,抽样数量为8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年糕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经查看当日生产记录,该批次年糕共计生产2400公斤,并以每袋300克的净重进行分装,共计8000袋。该批次年糕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计16万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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