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力守护疫情防控民生底线,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情况持续开展执法行动,全州各市场主体的防控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部分经营者在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上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现选取今年以来查处的一批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 马尔康某酒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案
2022年1月,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餐厅工作人员正在解冻冷冻鸡爪。当事人一共进了2件,每件里面有6袋,每袋2.2kg。冷冻鸡爪包装袋上标注的“冷冻凤爪”(标注原产国:泰国佛统府),外包装纸箱上(标注制造商:昌邑市庄镇呈祥食品厂)。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冷冻凤爪”包装袋上标注的信息不符,已经构成进口冷链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进口“冷冻凤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理县某某川菜店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案
2022年3月,理县市场监管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理县一商业街的某某川菜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采购的进口冷冻猪去骨带皮五花肉10.34公斤、冻巴沙鱼柳5.19公斤未按程序备案。经调查核实,该火锅店需能提供其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明一报告”资料,但未按《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加强上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通告(第3号)》的规定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理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马尔康市马某某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1年12月,州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经营的药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所销售医用口罩的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且无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材料,数量为1000只,零售价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已经构成“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汶川县某超市虚构原价案
2022年3月,汶川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汶川县某超市以“原价109.90元/桶,促销现价89.90元/桶”开展鲁花低芥酸特香菜籽油的优惠促销活动,以“原价168.00元,促销现价158.00元”开展金龙鱼亚麻籽油的优惠促销活动,而本次促销活动前鲁花低芥酸特香菜籽油最后一次销售金额是89.90元/桶,促销活动前金龙鱼亚麻籽油没有实际交易,已经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小金县某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近期,龚女士投诉小金县某药店在购买了一盒狭叶红景天片、布洛芬缓释胶囊、葡萄糖注射液,共计花费140元,在购买时,该药店未明码标价,老板也没告知单价。小金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现场检查,确认该药店在狭叶红景天片和葡萄糖注射液柜台未明码标价,已经构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阿坝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的市场监管,对各类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