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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青源肉食品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案、烟台市蓬莱区凯甜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宗秀烤鸡架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宗秀烤鸡架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青源肉食品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青源肉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0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凯甜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凯甜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柳行镇浦加成肉食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柳行镇浦加成肉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老商百货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老商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中摆放了散装食品,一名从业人员没有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安排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工作,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大润发蔬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大润发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琳宝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琳宝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泽伟粮油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泽伟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财福饭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财福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王老吉饮料”,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荣隆饭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荣隆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美年达”饮料,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饮品合格证明材料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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