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美味烤鱼片案
2021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示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的美味烤鱼片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曰彬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2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曰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战某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2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战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登盼面馆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2年3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登盼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洗刷池油污多,卫生不整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梦溢轩快餐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2年3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梦溢轩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洗刷池油污多,卫生不整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孙某饭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2年3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孙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洗刷池油污多,卫生不整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彩华牛肉板面店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2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华彩牛肉板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东福百姓面馆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2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东福百姓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宁敏烤肉店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2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宁敏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盼胜果蔬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韩某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散装食品“白糖”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能设置散装食品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静萌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对烟台市蓬莱区静萌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店经营的蓬莱古酿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3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