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上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件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鹿邑县城关镇居民刘某、赵某分别从郑州低价购得产自疫区比利时的冷冻猪蹄,经加工后在农贸市场上销售,刘某销售价款合计86,800元,赵某销售价款合计47,600元。两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虽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在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遂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检察官针对民事侵权行为、主观上明知程度、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赔偿数额等问题,逐一示证质证,对被告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一作出回应,围绕检察机关非消费者却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民法典》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社会公众要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切莫挑战法律和食品安全底线……”出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时宣讲了民事公益诉讼新职能,既教育了被告,也引导了旁听的食品经营户充分认识合法依规经营的重要性,起到很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