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池州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对部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采取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清单》共提出四类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轻微违法、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瑕疵、无照经营等8项轻微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强度最高的执法方式,也是对企业产生影响最大的执法方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合法、合理、必要、适当的原则,慎用强制措施,能在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时,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