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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四批),涉及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DHA迷你钙奶饼干案;龙口正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偶乐杯裹衣花生案;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案;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卤猪皮案等。
  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DHA迷你钙奶饼干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生产的DHA迷你钙奶饼干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产品明示值要求。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正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偶乐杯裹衣花生案
 
  2021年11月0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示龙口正友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03月01日生产的偶乐杯裹衣花生(紫菜味)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02日的偶乐杯裹衣花生(虾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案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4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卤猪皮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来的《检验报告》,2021年10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安丘利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猪皮,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认定,该批次卤猪皮仍不合格。2021年11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九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及菏泽市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烟台市九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米花生”酸价项目不合格,生产的1批次“红薯果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2021年11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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