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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汶川首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老板、厨师都遭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3  来源:汶川微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3月1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节约成本,指使被告人邹某某(厨师))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过滤、提炼制成“老油”,并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出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约33782元。2021年10月28日晚二人被当场查获。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节约成本,指使被告人邹某某(厨师))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过滤、提炼制成“老油”,并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出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约33782元。2021年10月28日晚二人被当场查获。
 
诉讼履职
 
     1.严格依法办案
 
      严格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及时监督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释法说理促使张某某、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依法提起公诉。
 
      2.开展公益诉讼
 
      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及时立案并发布公告,在确认无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对火锅店实际经营者张某某、厨师邹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对二被告人提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州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效整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判决情况
 
     2022年1月27日,为防控疫情需要,汶川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被告人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
 
       此外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337820元,并在州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张某某、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甄别,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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