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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刘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售卖的某保健食品含有西***,仍大批购进,并通过微信推广、发展下线的方式,予以销售,获利数十万余元,后案发。另查明,西***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售卖的某保健食品含有西***,仍大批购进,并通过微信推广、发展下线的方式,予以销售,获利数十万余元,后案发。另查明,西***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等人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刘某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品、扣押作案工具。宣判后,刘某等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销售添加违禁原料食品的典型案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期待守法经营主体,保护合法经营行为,特别是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不受保护,更要面临刑事制裁。本案的裁判告诫产品生产、销售者,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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