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准入模式
欧盟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采取市场准入的管理模式。市场准入管理主要包括确定需要实施国家准入管理的产品范围、确定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的产品范围、制定国家准入名单、制定注册企业名单、制定证书模版、针对不同出口国家制定特殊要求等。
准入种类
目前我国可以向欧盟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蛋制品(不包括鲜蛋)、冷冻兔肉、肉制品(禽肉和兔肉制品,禽肉制品应按照(EU)2020/692规定的D类加工方式生产,兔肉制品没有规定特殊加工要求)、肠衣、水产品(不包括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尾索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蛙腿、蜗牛、明胶、胶原蛋白、用于生产明胶和胶原蛋白的水产原料、蜂蜜、高精炼产品(软骨素、壳聚糖、透明质酸等)。
需要实施生产企业欧盟注册的产品包括冷冻禽兔肉(其中生禽肉仅用于生产加工肉制品)、肉制品(其中禽肉制品仅限于山东地区)、水产品、肠衣、蛋制品、明胶和胶原蛋白等七类产品。
肉及肉制品注册要求
程序性要点
欧盟不接受企业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企业需通过海关总署向欧盟官方推荐。
技术性要求
①根据中国对欧盟的承诺,中国实施独立的禽兔肉出口管理系统,即EOS系统(Export Oriented System)。由出口欧盟禽兔屠宰加工企业负责养殖场的备案申请和管理,确保统一供应种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的“五统一”有效实施,同时中国承诺养殖过程不实施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
在饲料管理环节,欧盟将抗球虫和组织滴虫药物作为饲料添加剂管理,因此欧盟允许在饲料中添加批准的抗球虫和组织滴虫药物。欧盟不允许为预防疾病或促进生长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
②输欧禽兔肉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实施HACCP管理体系。
③禽兔屠宰企业应关注欧盟动物福利要求,同时应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宰前宰后检验,可以由经培训合格的辅助人员协助完成宰前和宰后检验。
④由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问题,我国暂时不能向欧盟出口生禽肉,可以出口生兔肉。
⑤生产禽兔肉制品的原料生产企业应获得欧盟注册。
⑥禽兔屠宰企业和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EU)2020/692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包括热加工温度要求,其中禽肉加热温度包括两种:中心温度70℃以上,罐头产品F0值不小于3。兔肉制品加热温度不做具体规定。
⑦生禽兔肉和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应符合852/2004/EC附件II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标准和853/2004/EC附件Ⅲ规定的出口欧盟特殊卫生要求。
⑧产品符合853/2004/EC附件II规定的标签要求和2073/2005/EC规定的微生物要求。
⑨生禽兔肉和肉制品出口前应符合欧盟2002/994/EC要求,出口前进行氯霉素、呋喃及其代谢物的兽药残留检测。
相关文件
[1]98/58/EC法规《养殖动物保护总体要求》
[2]2007/43/EC法规《肉鸡养殖保护措施》
[3]1/2005/EC《运输过程中的动物保护》
[4]1099/2009/EC《动物屠宰保护条例》
[5](EU)2020/692《动物、种用物质和动物源性产品出口欧盟要求》
[6] 852/2004/EC附录II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基本卫生要求
[7]853/2004/EC附录II规定了标签要求,附录Ⅲ规定了相应动物产品特殊卫生要求
[8]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
[9]2002/994/EC法规《针对中国输欧动物源性食品采取的保护措施》
[10](EU)2017/625《为确保食品、饲料、动物卫生、动物福利、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等法规有效实施采取的官方监管措施和其他管理活动》
[11](EU)2016/429《动物卫生法》
注册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系统
申请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主页,依次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系统网址:
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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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推荐注册
申请企业打开“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登录后从主页面“对外推荐注册”选项中点选“对外推荐”。
填写申请信息
注册信息表填写示例
欧盟对所需注册企业信息表填写格式如下:
注册流程查询
对欧盟申请注册肉及肉制品的企业可登录欧盟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网址:
https://webgate.ec.europa.eu/sanco/traces/
output/non_eu_listsPerCountry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