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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3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1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执法工作最重要位置,重拳出击,严格执法,严查重处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批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
   2021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执法工作最重要位置,重拳出击,严格执法,严查重处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批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深圳市某海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在深圳市某海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用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吐司串、奥尔良五花肉、肥肠串28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急冻鸡膝软骨12包。经查实,2021年9月14日至15日,当事人用上述食品分别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共获得违法所得547元。2021年11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元,罚款50000元;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5000元。
 
  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冻品商行采购进口冻品食品拒不履行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1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广场北街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冻品商行进行示证检查,发现有1箱进口泰国冻鸡肫正在销售,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泰国冻鸡肫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查验资料。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泰国冻鸡肫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索取供应商资质证件和食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资料,在案发后才向办案单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手续。另经查明,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珠斗市监井责字〔2020〕730-07号《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改正,其在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采购进口泰国冻鸡肫时又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构成采购食品拒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三、东莞市大岭山某仓储服务部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案
 
  2021年2月3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大岭山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对东莞市大岭山某仓储服务部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储服务部站台上存放有冷冻牛脊髓、牛腱、冷冻猪后腿等无合法来源冻肉一批。经查明,上述涉案冻肉均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该仓储服务部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提供场地进行装卸、搬运,无法提供货主信息及涉案冻肉的新冠检测和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构成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80000元。
 
  四、中山市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案
 
  2021年4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会同横栏镇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永兴北路的中山市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冻品一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冻品的相关单据,涉嫌销售走私冻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广州市的省冷冻品交易市场购买进口冷冻牛舌2000千克,2021年4月24日将该批进口冷冻牛舌进行拆包清洗放入冷存,尚未销售。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供购买上述进口冷冻牛舌的收据,但未能提供上述冷冻牛舌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等。2021年7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牛舌2000千克,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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