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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七人合议庭!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秦淮法院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秦淮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22日,秦淮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主动邀请秦淮区20余名社区居民,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1年12月22日,秦淮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主动邀请秦淮区20余名社区居民,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
 
  基 本 案 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勃龙伟哥”“原厂特供”等性保健品,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和微信销售。被告人龚某明知从被告人周某处购得的性保健品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南京市秦淮区等地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在被告人周某、龚某处查获的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1年7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刊登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周某、龚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周某、龚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请求如下:
 
  1、周某、龚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周某、龚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其已售出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
 
  庭 审 情 况
 
  该案由秦淮法院刑庭审判员蒋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军、陈玉峰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计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四名人民陪审员分坐在三名审判员两旁,聚精会神、认真记录。
 
  审判长娴熟驾驭庭审,引导控辩双方就刑事及民事部分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高效,被告人周某、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该案将待合议庭认真评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
 
  审判长蒋云对旁听的社区居民进行了现场答疑解惑,一位社区居民激动地说:“这次庭审旁听,是我第一次知道七人合议庭的存在,真的是很庄重!对法律的敬畏感油然而生,但看到在审判长的组织之下,法警一遍遍地将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人,耐心地等待被告人核对,又感受到了司法的细腻与温度。有幸观摩此次七人合议庭庭审,让我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审判长蒋云说道:
 
  “新《人民陪审员法》创设的七人合议庭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占据着合议庭的大多数席位,他们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代表的是普通老百姓。采用七人合议庭模式,既扩大了司法领域人民民主,也突出了庭审中心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官专业化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优势互补,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我们邀请社区居民走进法院,零距离观摩七人合议庭的‘全貌’,正是希望大家知晓这项制度,通过个案的审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人民陪审员制度架起了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桥梁,既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推动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秦淮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提供坚实保障,并通过各项司法为民举措,不断扩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法 条 链 接
 
  1、何种案件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七人合议庭”是2018年4月27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2、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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