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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地沟油加入火锅?法院当庭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黔微普法微信号
核心提示:被告人卢某某在盘州经营某火锅店,为增加火锅浓厚香度,2021年4月1日,卢某某安排该火锅店员工王某将客人吃剩的锅底进行回收,使用油水分离收残一体机过滤剩菜残渣后提炼加工,并将回收加工提炼的油配放在麻辣全红牛油火锅中重新供消费者食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曝光,面对利欲熏心的无良商家,如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了需要大家共同面对的一大难题。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某某在盘州经营某火锅店,为增加火锅浓厚香度,2021年4月1日,卢某某安排该火锅店员工王某将客人吃剩的锅底进行回收,使用油水分离收残一体机过滤剩菜残渣后提炼加工,并将回收加工提炼的油配放在麻辣全红牛油火锅中重新供消费者食用。
 
  2021年5月7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火锅店内,查获火锅专用油水分离收残一体机一台以及正在熬制的回收提炼油31.05公斤。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客人吃剩的火锅残留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提炼成地沟油重新加入火锅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卢某某从事餐饮行业三年;
 
  三、对被告人卢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67元,予以没收;
 
  四、对涉案的油水分离收残一体机一台、铁桶一个、回收过滤油由XX市XX局予以销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小课堂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只有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才能产生警示效应,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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