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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网络外卖餐饮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期,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网络外卖餐饮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网络外卖餐饮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未按规定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0年4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局综合执法支队食品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的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正在营运的“饿了么”商户版平台审核页面,其审核页面显示“京饭儿烤肉拌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未含“含网络经营”字样。2020年5月6日,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再次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运的“饿了么”商户版平台审核页面显示“小青蛙绿色食府”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也未含“含网络经营”字样,“老味道土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也未含“含网络经营”字样。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作为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在仙桃地区的合作方,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夏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1年9月29日,市局干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夏某位于仙桃市大新路商城东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同时入驻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含网络经营”许可项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仙市监责改字[2021]03-8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改正,同时送达了编号为仙市监当处字[2021]03-81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现场发现有“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订单各一张,单号分别为:21213500708032075和2163431581457425886,食品经营许可证仍未增设“含网络经营”许可项目。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干河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高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日,消费者黄某来人投诉于2021年10月24日在饿了么平台点了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沙县小吃”店青椒肉丝外卖一份,在吃的过程中发现快餐中有一只死蟑螂,联系商家处理,商家态度极差,协商无果,于是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查处。2021年11月3日,市局龙华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沙县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内物品堆放杂乱,地面台面等处油污多,并发现多处有活蟑螂在爬行及死亡的蟑螂。经营者高某对消费者投诉一事予以承认,并回复已退回消费者货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龙华山市场监管所依法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 舒某未按规定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10月27日,市局沙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沔洲大道招牌“**肴”的餐馆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餐馆冷库显示屏温度为-2.7℃,冷库内贮存的冷冻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保存,冷库内还有未及时清理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当事人未按食品包装上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未定期清理库房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市监责改字【2021】02-90号)及《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市监当处字【2021】02-90号),给予了警告处罚。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冷库显示温度为-1.7℃,冷库内贮存有三种冷冻食品,冷冻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均为-18℃及以下贮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沙嘴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 余某未按照规定对外配送食品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10月12日,市局工业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仙桃市工业园开展网络外卖线下餐饮服务单位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余某从事网络配送面粉类、馄饨类、饺子类沙县小吃,招牌名称:沙县小吃,在当事人操作间加工贮存鸭胗面,鸡腿面,鸭腿面、香菇馄饨,虾仁馄饨、饺子的容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10月27日前将加工贮存鸭胗面,鸡腿面,鸭腿面、香菇馄饨,虾仁馄饨、饺子的容器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容器洗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后方能使用。同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21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工贮存沙县小吃的容器仍然污秽不洁。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之规定,工业园市场监管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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