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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来了!一起看看漳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一批涉及食品、液化气、成品油、校外培训等违法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一批涉及食品、液化气、成品油、校外培训等违法典型案件。
 
  现将部分食品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陈某清销售假冒伪劣酒严重违法案
 
  2021年7月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与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通北派出所在陈某清的南昌路车库、龙文区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和龙海区九湖镇岭兜等三处经营场所(仓库)查获涉嫌假冒伪劣白酒、洋酒及葡萄酒:1.第七代经典五粮液112瓶,第八代经典五粮液180瓶;2.剑南春(水晶款)258瓶;3.海之蓝97瓶;4.天之蓝18瓶;5.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特选级)216瓶;6.蓝牌60瓶;7.马爹利名仕42瓶;8.泸州老窖特曲10瓶;9.郎酒744瓶(以上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约200多万元)。漳州市公安局通北派出所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对上述3处经营场所(仓库)摆放的待售白酒、洋酒及葡萄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五粮液、洋河、马爹利、茅台、剑南春等厂家鉴定,上述白酒、洋酒及葡萄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洋酒及葡萄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且现已查明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告破,当事人已被逮捕。
 
  【案例二】漳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21日下午17时,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海澄监管所接到举报,对龙海市海澄镇内楼村华瑶新村86号的漳州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猪蹄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新冠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请示龙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后,由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海市公安局、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市防疫站、龙海市海澄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对上述涉案猪蹄进行核酸检测,经龙海市防疫站检测,结果呈阴性。经防控指挥部协调,案件由龙海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1月26日龙海市公安局以此案达不到追诉标准为由,退还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当事人购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蹄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猪蹄6284公斤(10公斤每盒装共612盒,散装164公斤)、处以罚款人民币80.4万元。
 
  【案例五】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6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依法向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复合肽”为一种普通食品。2020年7月当事人在没有有关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的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产品研发主要针对与人体血液相关的慢性病问题,比如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高尿酸等以及亚健康的问题,采用药食原料加工而成的片剂,对身体进行全系统调理,增强整体机能,恢复身体本能,促进人体循环系统、分泌系统、代谢系统的顺畅运行”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为方便客户浏览当事人的公司微信公众号及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复合肽”产品的包装盒及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二维码,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产品说明等信息。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19日,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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