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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近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食品销毁费用8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500元。这是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食品销毁费用8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500元。这是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根据余某甲的安排让其出售一头病猪,又受赵某某的委托让其帮忙出售一头病猪,之后张某某联系猪肉商贩余某乙出售这两头病猪,价格为3500元,余某乙同意后让张某某将两头未经检疫的病猪运到屠工杨某某的住所进行宰杀。当晚,杨某某将两头病猪(其中一头已经死亡)宰杀后,余某乙让其将宰杀后的病猪肉拉到菜市场准备售卖,在运输过程中被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提取的两头病猪组织样品中检出猪圆环病毒Ⅱ型,属于二类动物疫病,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两头猪为病死猪,属于检疫不合格的肉食品。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生产、销售的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加工并准备对外出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告后未有相关组织或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未经检验检疫就违法屠宰并流通到市场上的病死猪肉食品,因其携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或添加违禁物品等,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食用之后,就有可能会发生慢性、急性中毒或感染传染性疾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广大群众在购买猪肉食品时要注意猪肉是否经过检疫并盖有检疫章,一定不要购买来历不明的猪肉。同时也警醒从事猪肉食品养殖、屠宰、加工、贩卖等从业人员严禁为谋取不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食品,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会承担最高十倍销售金额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广大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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