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出徽县法院首例从业禁止令,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2014 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开始生产豆芽到徽县农贸市场售卖,并在徽县建新路某某门市部购买了10支装的一盒“无根素”,后因该门市部关闭,被告人马某某又到宝鸡市从周某某处购买了两次共100支“无根素”,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将生产的豆芽在农贸市场售卖,同时以每斤1.5元向徽县某某超市提供,该超市以每斤2元对外销售,至2019年6月为止,共销售600余斤。
2019年6月3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徽县某某超市豆芽抽检后,将被抽检豆芽送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7月2日,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NO: SZBG19620100128535 检验报告,结论为:在抽检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 0.40mg/kg。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含有 4-氯苯氧乙酸钠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 第 11 号公告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审理结果
徽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活动;支付豆芽销售价款赔偿金14000元,上缴国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发禁止令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