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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粽子是一种备受民众喜欢的美食,“纯手工私人制作”的粽子更是受到不少人的追捧,但一些商家,却为了让粽子的销路更好,竟偷偷给粽子加“料”。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粽子是一种备受民众喜欢的美食,“纯手工私人制作”的粽子更是受到不少人的追捧,但一些商家,却为了让粽子的销路更好,竟偷偷给粽子加“料”。近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查获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分别生产、销售的添加硼砂的“灰水粽”和肉粽。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查获的“灰水粽”和肉粽均含有硼酸成分。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成人中毒剂量为1克至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
 
  万秀区检察院受理上述三起案件,公益诉讼部门重点围绕销售金额认定、损害后果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其行为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 年8月,万秀区检察院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被告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分别支付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已积极支付赔偿金共60430元,并在《梧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万秀区检察院始终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仅加大其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了警钟。同时以办案回应社会关切,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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