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大白兔”商标被侵权,光明乳业获赔2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5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撞衫”了“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撞衫”了“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推上了被告席。
 
  # 案件背景 #
 
  大白兔奶糖独具特色的文字风格,红蓝相间的包装设计,是很多70后80后的儿时回忆。1993年,上海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
 
  # 案情简介 #
 
  2020年底,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判决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千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