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生产的豆芽更有“卖相”,黑心商人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可致癌添加剂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侵害社会公众人身健康,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9400元,上缴国库;四、扣押的18支无根剂,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1月份始,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农贸市场内销售豆芽。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购买“无根剂”,并交代熊某生产豆芽时使用。2018年12月2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销售的700斤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并委托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2月9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检验结果。
被告人刘某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仍继续在青云谱区某市场附近销售。2019年5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对被告人刘某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七里村生产豆芽的作坊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到“无根剂”和豆芽。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作坊内生产的豆芽再次进行抽样检测,并送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委托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对扣押的“无根剂”进行检测,送检的“无根剂”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其18支无根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还继续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危险的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人刘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系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要求被告人刘某按销售金额十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94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遂对该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