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肉牛。指年龄小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类食用的牛。
三、检疫审批要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老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屠宰用肉牛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老挝输入一批屠宰用肉牛。
四、老挝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出口屠宰用肉牛应符合区域化管理要求。
(二)老挝境内的口蹄疫非疫区应尽可能接近中国入境口岸,且距中国入境口岸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及人工屏障,非疫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应该实施免疫。
(三)非疫区内应设置不少于30头的哨兵牛。哨兵牛在进入非疫区时口蹄疫血清学抗体检测为阴性。每年对哨兵牛进行口蹄疫血清学监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无疫区要求。
五、肉牛集中饲养场的动物卫生要求
(一)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在进入口蹄疫非疫区前,应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公母牛分栏饲养。
(二)集中饲养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的环状范围内,并经老方批准设立,有一定生产规模,符合老方的生物安全标准。
(三)集中饲养场在肉牛出口前6个月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和小反刍兽疫的实验室病原学确诊病例。
(四)老挝官方兽医负责肉牛检疫,逐头加施中方认可的身份标识,确认母牛无怀孕迹象,每天做临床检查。
(五)进入集中饲养场的屠宰用肉牛须在入场时逐头完成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和口蹄疫初次免疫,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口蹄疫二次免疫。所选用的疫苗及接种程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六)发现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应采样送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如病原学检测阳性,老方应立即告知中方,全群动物不得调入非疫区内的隔离检疫场。如病原学检测阴性,则立即剔除染病的动物。
(七)出口肉牛应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处理。
(八)从集中饲养场到出口前隔离检疫场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六、肉牛隔离检疫要求
(一)集中饲养场所检疫合格的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隔离期至少30天,以该批动物中最后一头动物入场开始计算隔离检疫期。
(二)隔离检疫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范围内,按照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SN/T 4233-2015)相关要求建设,并经中老双方认可,处于老方有效监管之下。
(三)进入隔离场的动物,按照不同批次分区饲养。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时应由老方官方兽医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核对身份标识,并检查免疫记录,隔离检疫期间每天进行巡查。动物出现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时应及时剔除。
(四)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五)出口肉牛应按照中方认可的标准进行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所用药物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
(二)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生长激素。
(三)老方应建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有效实施。
八、肉牛运输要求
(一)肉牛出口装运前24小时内,逐头接受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口岸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范围过去6个月内无报告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三)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药进行消毒。
(四)输出的屠宰用肉牛在运输期间,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五)运输途中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六)运输须按照中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的路线,从指定的口岸进入中国国境。
九、动物福利要求
集中饲养场、隔离检疫场和运输过程的管理应遵循OIE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老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