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假一赔十”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原告张三(化名)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某商店购买了野生蚂蚁、红景天、人参花等土特产,发现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国家已经废除的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且部分产品包装袋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及生产厂家等信息。
张三认定其为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要求赔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红景天、人参花、野生蚂蚁等系农副产品,属非包装类产品,包装存在瑕疵,但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原告退还被告货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三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消费者以食品包装、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赔偿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由消费者就标签瑕疵食品不安全或对其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消费者亦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
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近年来,以打假牟利的“特殊客人”屡见不鲜,其主要以过度关注包装、标签,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收据印章,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货物等方式,以此达到“假一赔十”的目的。
对于产品本身合格,只存在包装、标签瑕疵问题的情况,一般不支持十倍诉请。
法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