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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宣判福州全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7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零食小吃侵犯自身注册商标,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日前,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且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该案也是福州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零食小吃侵犯自身注册商标,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日前,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且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该案也是福州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原告诉称,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主要从事饼干、糖果制品、糕点、薯类、膨化食品和饮料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产品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并出口海外,涉案商标已在众多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爆浆糖果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且在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与产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在电子商务等平台上进行销售,被告将该商标作为在网站上搜索被告某些产品的关键词,使得相关公众在搜索该关键词时即可找到被告公司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但为了避免被原告发现,在其产品描述中有意隐去商标标示,在产品上却突出使用,是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故意实施,属于恶意侵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公司就案涉商标的使用已经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不仅知情,还配合被告公司使用商标予以一定的帮助。原被告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其为原告公司包含在电子商务等多平台提供过供销服务,累计交易金额过千万。在长期交易中,双方形成稳固的合作模式,双方委托其他工厂代工贴牌的行为是常见的合作模式,双方进行商标的授权合作基于共赢目的,并已相互免费使用,从原告为被告在平台授权、提供销售便利来看,原告实际已经同意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且提供案涉产品的授权。即使被告品牌公司在商标授权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亦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虽然双方未形成书面的授权许可协议,但从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配合行为可以看出,原告已经将案涉商标授权给被告公司使用。
 
 
  鼓楼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食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计算,被告因侵权行为共计获利94252.28元,应向原告赔偿。本案中,原告还主张惩罚性赔偿。原、被告双方存在过往合作,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明知原告持有该注册商标,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告明知原告出具的《授权书》为寄售使用,且不包含本案商品,仍然向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骗取该平台商标授权审核通过,侵权的手段恶劣;侵犯权利人核心知识产权,刻意攀附损害了案涉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告知原告食品检验结果,损害了案涉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被告在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已持续销售17万件以上,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抗辩亏本经营,属虚假陈述。综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
 
  最后,鼓楼法院判定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52.28元和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公司共计应当赔偿原告公司144378.41元。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铺平了道路。本案系全市法院第一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该案的判决显示了鼓楼法院作为全省首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基层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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