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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八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泽坤快餐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烟台市蓬莱区小兵冰淇淋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蓬莱市登州秋意快餐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烟台市蓬莱区皓帆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犇羴鱻饺子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泽坤快餐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
 
  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泽坤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小兵冰淇淋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
 
  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小兵冰淇淋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秋意快餐店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案
 
  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秋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皓帆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皓帆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犇羴鱻饺子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犇羴鱻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柒零后过桥米线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柒零后过桥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占良拉面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占良拉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寿敏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寿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李寿敏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一口鲜小吃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紫荆山街道一口鲜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好又来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好又来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俊宇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8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俊宇火锅店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昀轩果蔬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姜进行了常规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子宸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子宸饭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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