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保护“山西老陈醋”,有法可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6  来源: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微信号
核心提示:9月29日,《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保护与发展、监督与管理和附则等四章、24条,适用于山西老陈醋的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技术创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对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强调,既体现了山西老陈醋的严格标准和独特工艺,提高了对生产者的约束力,也有利于宣传山西老陈醋。
 
  山西醋文化源远流长,“山西老陈醋”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酿造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山西老陈醋品牌和工艺特色,保障山西老陈醋品质,传承和弘扬山西老陈醋传统文化,并将其上升至立法层面。
 
  《条例》对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作了强调,明确山西老陈醋生产应当具备的工艺特点:以高粱、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豌豆、稻壳、谷壳为辅料;以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高温固态醋酸发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晒、捞冰陈酿等工艺酿造;陈酿期12个月以上;不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条例》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传统酿造技艺保护、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对山西老陈醋的保护。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或者产品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不得在食醋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等仿冒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在食醋产品上将与“山西老陈醋”名称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不得在山西老陈醋产区外生产的食醋产品,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不得有其他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建设各具特色的醋博园、醋博物馆,对涉及山西老陈醋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进行搜集、整理,发展特色旅游、特色餐饮等产业,传播山西醋文化。
 
  《条例》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建立原料、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山西老陈醋”名称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查处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山西老陈醋因严格使用传统工艺,难以大规模生产,其产量只占全省食醋产量的一小部分,市场上的醋多以“山西陈醋”作为产品名称。山西陈醋作为山西食醋行业主要产品,也具有很大的保护价值。目前,山西陈醋因没有专用标准,还不能直接立法保护。因此,《条例》附则中规定,省政府负责组织食醋生产企业、行业组织等制定山西陈醋地方标准,山西陈醋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待其标准出台后,山西陈醋的保护也将切实有法可依。
 
  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品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守祥表示,“山西老陈醋”是三晋大地自然禀赋和人文因素形成的宝贵资源。近年来,因流派差异、标准模糊,这一“富矿”受到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侵害。《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厘清“山西老陈醋”的概念和标准,规范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山西老陈醋的保护上升为法治,也是山西醋业在传承中创新,创新中中转化、创造性发展的根本出路,将有力地提升山西老陈醋、山西醋业的品牌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相关链接:

       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