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检、最高法等七部门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近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查办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探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十倍赔偿金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20年11月间,安某某、高某某分别在北安市通北镇经营性保健品商店,二人通过微信等非正规途径购进小金丸、万艾之王、龙抬头等30余种口服性保健食品,并在自家经营的保健品商店进行销售。经专门药品检验部门监测中心对上述保健食品进行认定其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务院《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均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销售金额、获利情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偿道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惩罚性赔偿加大了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有效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整失灵的漏洞,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对于我院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下一步,我院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