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日前,由青田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田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开庭前,被告人陈某丰自愿全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并与青田县检察院签订调解协议。就此,被告人陈某丰不仅因累犯被判处实刑,同时还需要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3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利益熏心,重操旧业
陈某丰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本以为能改过自新的他却因生意一直不见起色,在利益驱使下重新做起了“老本行”。自2019年9月份起,陈某丰陆续从某微商处购买了一批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据统计,截止2021年3月被青田县公安局查获时,其共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该类保健品103盒,共计12360颗,销售额达13390元。后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刑民追责双管齐下
经依法审查,青田县检察院认为陈某丰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食品安全,遂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赔
在审查过程中,已是“二进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丰却辩称他并不知道所卖保健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属于无心之失。检察官秉持着“治病救人”的办案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向陈某丰充分释法说理,最终打消了陈某丰的侥幸心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陈某丰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悔恨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当天,陈某丰于开庭前自愿与青田县检察院签订调解协议,愿意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3900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陈某丰及时醒悟并且用实际悔改的行动为自己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经审理,青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如上判决。
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食品安全与百姓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舌尖上的安全”关系百姓的美好生活,青田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履职,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强有力的检察履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下一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将就辖区内食品和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交流,不断强化“两法衔接”,凝聚执法和司法打击合力,保障千家万户餐桌及舌尖上的安全。